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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财保1号原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242栋。法定代表人刘廷毅,总经理。被告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1栋7层7号。法定代表人雷前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保险责任担保,保险金额30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巴中市回风大桥东端以北B区,面积为9564.4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土地证号:巴市国用(2012)第18**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查封期间,禁止在该土地上设定他项权利。以上查封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需续查封,保全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家明代理审判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