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程艳梅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程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原籍系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程艳梅。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艳梅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5)姚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程艳梅按照(2015)姚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三、家庭共同财产(新建房屋)中被告张勇应得的份额归原告程艳梅所有,由原告程艳梅折价补偿被告张勇50000元,限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在2016年1月5日被执行人程艳梅将其上述款项交清,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6年1月5日如数接收并领取上述款项。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姚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规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武审判员 李爱明审判员 李杭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