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裁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禄与XX艳、太清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禄,XX艳,太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裁终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金禄。被执行人XX艳。被执行人太清河。申请执行人金禄与被执行人XX艳、太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武民二字第8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8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