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陶兴安与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兴安,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5号申请人:陶兴安,男性,1965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23-6号。法定代表人文跃武。被申请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本院审理申请人陶兴安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陶兴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万盛经开区塔山社区修建的房屋在价值66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并对被申请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户名为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310008011920009####的工行重庆万盛支行的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陶兴安已提交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陶兴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塔山社区宇帝尚城楼盘的房屋在价值66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在工行重庆万盛支行的户名为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310008011920009####的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审判员  王拥红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江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