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翠莲赡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成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某乙自2013年起每年支付原告李某甲36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付1800,12月30日前付1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成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某乙支付李某甲2015年下半年赡养费18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