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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翠莲赡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成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某乙自2013年起每年支付原告李某甲36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付1800,12月30日前付1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成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某乙支付李某甲2015年下半年赡养费18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