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建民初字第06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川诉被告霍明军郑淑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川,霍明军,郑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建民初字第06652号原告李云川被告霍明军被告郑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景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凤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