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买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85-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负责人任清尧,行长。被执行人买宁。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买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买宁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108120.07元;2、自2013年10月20日起以上述第1项中未偿还的借款数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3、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负担案件受理费2759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72-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