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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768号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解放西路179号。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凤飞,该公司员工。被告魏松,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伟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