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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兴发与黄国金、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发,黄国金,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79-2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发,男。被执行人黄国金,男。被执行人刘军,男。申请执行人刘兴发与被执行人黄国金、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兴发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53932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兴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