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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马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沈某某,马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颖,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被告沈某某,女。被告马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200004130325,女,200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密山市第四中学学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百林小区22号楼1单元402室。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许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修泽海代理审判员  柴晓宇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