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马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沈某某,马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颖,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被告沈某某,女。被告马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200004130325,女,200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密山市第四中学学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百林小区22号楼1单元402室。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许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修泽海代理审判员 柴晓宇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