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苏四珍等人申请执行郑绍张等人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四珍,郑绍成,郑绍张,杜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58号申请执行人:苏四珍,女。申请执行人:郑绍成,男。被执行人:郑绍张,男。被执行人:杜永会,女。苏四珍、郑绍成申请执行郑绍张、杜永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苏四珍、郑绍成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郑绍张、杜永会赔偿给苏四珍、郑绍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631.05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15250元,该款已兑付申请人。尚余标的631.0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结。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达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