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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干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边根苗与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根苗,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干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边根苗(诸暨市奇迪通风设备厂业主),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宣红南,系诸暨市奇迪通风设备厂经理。被告: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理人:李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言,该公司法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根苗诉被告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根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根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62元,由原告边根苗负担。审判长  肖东宇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