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四山诉被告孙云飞、赵莉、陈兵、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孙云飞工资收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山,孙云飞,赵莉,陈兵,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1320号原告:刘四山被告:孙云飞被告:赵莉被告:陈兵被告:高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山诉被告孙云飞、赵莉、陈兵、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四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云飞的工资收入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四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云飞在霍邱县XX单位的工资收入,每月金额1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遵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潘纪红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