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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庄宝友等申请王启宝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庄宝友、张继法被执行人:王启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000866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启宝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启宝收到本通知书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启宝银行存款人民币746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