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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8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