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8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