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史永真、宋福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永真,宋福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史永真,居民。被申请人:宋福训,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永真与被申请书人宋福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史永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永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史永真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马远峰审 判 员 辛本玲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新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