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国山诉谢宗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山,谢宗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1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山,男,195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谢宗朋,男,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国山与被执行人谢宗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宗朋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5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