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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淑华申请宣告王成立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55号申请人:王淑华,女,汉族,1972年4月6日生,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淑华要求宣告王成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王成立,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生,黑龙江省桦南县。申请人王淑华与王成立系姐弟关系。2015年5月18日王成立随“鲁荣渔55799”船在81海区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王成立。经荣成市公安局人和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王成立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2日发出寻找王成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成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成立随“鲁荣渔55799”船在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人和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王成立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成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