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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丛日峰与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日峰,王忠华,马忠峰,肖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1号原告丛日峰,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忠华,女,5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马忠峰,男,4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肖双,男,5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