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丛日峰与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日峰,王忠华,马忠峰,肖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1号原告丛日峰,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忠华,女,5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马忠峰,男,4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肖双,男,5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