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世军、詹万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詹世军,詹万跃,卢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泽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詹世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白滩坪村。被执行人詹万跃,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白滩坪村。被执行人卢顺忠,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黄栗洑村。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世军、詹万跃、卢顺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52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元、执行费130元。经查实,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世军、詹万跃、卢顺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