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幸福与湖南雄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幸福,湖南雄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张幸福,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胡铁牛,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湖南雄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周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观,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仙姿,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张幸福诉被告湖南雄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幸福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育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韬担任记录。原告张幸福的委托代理人胡铁牛、被告雄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观、王仙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幸福诉称:2012年2月29日,原、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出租位于湘潭市九华区宝马西路9号金水湾项目的会所附楼租赁给原告经营。在原告张幸福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中央空调出现故障,在原告张幸福多次与被告雄新公司协议未彻底解决问题后原告进行了两次补装修及维修,共计花费263000元。装修期间给原告带来营业损失200000元。现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并由被告雄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雄新公司辩称:1、双方的《门面租赁协议》中没有对房屋维修责任进行约定,但雄新公司还是在张幸福的要求下进行了相关的维修,雄新公司已履行了相关责任;2、张幸福在履行租赁协议中一直拖欠租金、电费,此次起诉有报复诉讼嫌疑。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原、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湘潭市九华区宝马西路9号金水湾项目的会所附楼租赁给原告经营。原告将门面进行装修后,由于门面漏水及中央空调故障给原告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原告花费244600元进行装修及18400元进行空调维修,期间被告雄新公司接到原告张幸福反映上门进行了一次维修,但未解决房屋漏水问题。装修期间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一定的营业损失。在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门面租赁协议》、装修协议、空调维修费用收据、照片、水电费用清单、员工工资发放表、证人曹荷香、罗建军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门面租赁合同》虽然没有对门面及设施的维修责任进行约定,但被告雄新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提供合格的门面及设施给承租人使用。被告雄新公司辩称已经尽到维修责任,但经本院实地调查,门面仍然渗水。故因门面漏水、中央空调故障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次装修费用244600元及中央空调维修费用18400元共计263000元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装修期间的营业损失、员工工资损失、水电费用损失共计200000元,考虑到装修及空调故障确实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一定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该部分营业损失6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雄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幸福损失32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45元,减半收取4123元,由被告湖南雄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