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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爱宪与王留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宪,王留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宪,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王留进,又名王留焦,男,个体建筑业主,高中文化,1958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留进在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留进在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权瑞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