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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谭庆利与汪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利,汪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40号原告谭庆利,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原衡阳县神龙·蒸阳大酒店员工。委托代理人江辉,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汪冬,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庆利诉被告汪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谭庆利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冬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谭庆利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咸英审 判 员  魏宏开人民陪审员  龙翠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