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孟记诉被告康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记,康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036号原告孟记,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栗钦,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国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记诉被告康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记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依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