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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8年9月8日生。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1年10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2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该借款从2014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于2015年7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罗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罗某某无果,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有1辆小型汽车(陕JE9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陕JE96**)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其他银行、工商、房管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