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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何小梅与徐建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47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84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