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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齐云、孙善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齐云,孙善明,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廖齐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善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廖齐云、孙善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州市富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但暂不宜处置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