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唐芳申请执行蒋大勇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芳,蒋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唐芳,女,1964年6月27日生,穿青人,居民。被执行人蒋大勇,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唐芳申请执行蒋大勇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