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起点精密制版有限公司与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起点精密制版有限公司,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76-2号原告深圳市起点精密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学。委托代理人李冬菊,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宝瑞。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如发生争议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10月22日签订了一份《生产性物料供货质量框架协议》,合同中第7章第7.2.1条款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由甲方(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双方的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应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方 杰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玲(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