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323号原告贺某,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惠影,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