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宝海,王春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7号原告:崔宝海,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福安街道大榆树村二社。被告:王春莲,女,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铝业公司2号楼5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宝海诉被告王春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宝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