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程艳军与刘振超、王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军,刘振超,王峰,韩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36-3号申请执行人程艳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振超,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二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上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振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振超在上蔡县韩寨乡何庄西建造商品房六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振超所有的、位于上蔡县韩寨乡何庄西商品房六套(中间一排东部二套、南面一排四套)。二、由被执行人刘振超管理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限内,可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改变土地现状及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