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超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18号原告山东阳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山东阳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