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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绥阳县宏盛煤矿与贵州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绥阳县宏盛煤矿,贵州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6号申请人绥阳县宏盛煤矿。住所地绥阳县黄杨镇。法定代表人戴正伦。委托代理人刘小侠,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文静,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贵州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枧坝镇。法定代表人张胜会。申请人绥阳县宏盛煤矿与被申请人贵州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申请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煤炭款X元。并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保险金额:人民币X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绥阳县宏盛煤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煤炭款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保全费X元。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