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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宏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宏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202-2号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宏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宏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宏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宏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50000元,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