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XX与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32号原告魏XX,女,汉族,农民。被告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XX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