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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炳山与苏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山,苏建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82号原告陈炳山,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建通,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炳山与被告苏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炳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炳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炳山负担。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