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祥元、周祥明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祥元,周祥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周祥元。委托代理人朱最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雪生,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祥明。指定代理人周祥虎。申请人周祥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祥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贞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指定被申请人周祥明的近亲属周祥虎为其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祥元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父母已经去世,父母共生育三子女,分别为周祥元、周祥虎、周祥明。被申请人周祥明智力残疾、神志不清,至今未婚,也未收养子女。故申请人周祥元申请宣告周祥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周祥元为其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周祥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鉴定。2015年12月9日,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周祥明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周祥明的父母均已死亡,二人共生育子女周祥元、周祥虎、周祥明三人。周祥明至今未婚亦无子女。申请人周祥元作为被请人周祥明的近亲属向法院提出本案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祥明的近亲属提出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周祥明无妻子、子女,父母先于其死亡。申请人周祥元系被申请人周祥明的其他近亲属,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其申请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即被申请人周祥明的其他近亲属周祥虎亦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故对申请人周祥元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周祥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周祥元为被申请人周祥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