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海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和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海初字第64号原告:上海海和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薛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敏,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A-541。法定代表人:徐秋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少鹏,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海和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和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海和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腾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