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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晓丽与青岛鲁邦安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丽,青岛鲁邦安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名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273号原告张晓丽。被告青岛鲁邦安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李名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丽、青岛鲁邦安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