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0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景新与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新,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117号原告刘景新。被告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新诉被告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