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89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倪建国与孔铁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倪建国,孔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974-1号申请执行人倪建国。被执行人孔铁民。本院在执行倪建国与孔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沈天生于2015年9月30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案款22000元,逾期不履行,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仅受偿7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沈天生(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沈天生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倪建国清偿债务15000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