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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敬与官建、高新区卡卡特皮鞋经营部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官建,高新区卡卡特皮鞋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敬。被执行人官建。被执行人高新区卡卡特皮鞋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官建。申请执行人王敬与官建、高新区卡卡特皮鞋经营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王敬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1310号《公证书》、(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官建、高新区卡卡特皮鞋经营部向申请执行人王敬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官建、高新区卡卡特皮鞋经营部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官建、高新区卡卡特皮鞋经营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官建、高新区卡卡特皮鞋经营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30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