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辉与被告李树槟、林秋云、李秋华、李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辉,李树槟,林秋云,李秋华,李承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697号原告陈德辉,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槟,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秋云,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秋华,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承树,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辉与被告李树槟、林秋云、李秋华、李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陈德辉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