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江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物流发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江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台州市物流发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财保3号申请人台州市江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有,总经理。被申请人台州市物流发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环路与文化路东南角地块。法定代表人黄道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江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物流发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市物流发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江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台州市物流发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仁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