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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莹,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线顶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娜,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莹。第三人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莹、第三人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额5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晓娟-1-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