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46号原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被告田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系被告田某某继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