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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46号原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被告田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系被告田某某继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