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磊与李传永、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磊,李传永,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徐磊。被执行人:李传永。被执行人:巨秀兰。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传永、巨秀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传永、巨秀兰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徐磊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岐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