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执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宇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宇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34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被执行人上海宇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庆霞,该公司经理。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闸非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宇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行政裁定书确定义务,履行支付3529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上海宇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宇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院(2015)闸非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薛云嘉执行员  程红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