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力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力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75-1号原告深圳市力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彭新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法定代表人朱洪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力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6元,由原告承担7133元。原告可于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133元审 判 长  向 翔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靖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